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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汽车已经成为许多家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汽车已经成为许多家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家用汽车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包括新车及二手车,但不包括专供出口的产品。

二、修理责任

1. 销售者应当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保修手册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和期限,为购买家用汽车产品的消费者提供免费修理服务。

2. 对于因设计、制造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承担修理责任,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费用。

3. 修理期间,销售者应提供代步车或补偿合理的交通费用。

三、更换与退货责任

1. 在家用汽车产品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如果出现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

2. 自购车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家用汽车产品因同一主要零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

3. 若家用汽车产品自购车之日起两年内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生重大安全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或更换车辆。

四、争议解决

当消费者与销售者、制造商就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事宜产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或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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